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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学习要点

发表时间:2019/10/30 00:00:00  浏览次数: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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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9〕3号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1.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予以建设。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2.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3.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三、工作措施

1.摸底排查。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该项工作2019年4月底前完成

2.全面整改。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

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2019年9月底前完成

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3.监督评估。对各地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

四、组织实施

1.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


2.落实治理责任分工。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3.加强治理工作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

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以及摸底排查、整改等情况,要及时报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湖南省有关政策规定:

1、根据20167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规定1万人以上的小区要配建幼儿园。

 

2、根据2017年6月28日长沙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规定1200户以下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配建托儿所,12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应配建幼儿园。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规范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和《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就近入学的原则,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包括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娄底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分级实施。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合理设置教学点或寄宿制学校;合理布局农村幼儿园,完善乡镇、村学前教育网络。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召集发改、教育、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建立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统筹安排教育设施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发改部门在组织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需求,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根据本办法和职能分工做好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批复和招标投标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实施要与城乡总体规划在年限上保持一致,并随城乡总体规划同步修改和更新。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公共利益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按规划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调整、补偿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八条  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五年发展规划时同步编制好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予以实施。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征求教育部门的书面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抄送教育部门,确保每一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工建设前落实住户子女入园和就学学位问题,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镇(乡)规划,对镇(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合理布点。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项目用地的审批中教育部门应当签署书面意见。

公办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供地;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出让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办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停办、合并、分立、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管辖的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依法依规和优化教育资源的原则,提出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直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市教育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于停止办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已纳入专项规划的应由政府依法接收,继续作为教育用地,未纳入专项规划的应优先用于教育。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中小学校幼儿园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依法对现有教育用地和建筑物进行地界勘验测绘、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核发证书、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权属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条  教育部门负责配合规划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用地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设施与用地的管理及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的配置;与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建教育设施的居民住宅小区规划、配建学校规划方案、教育设施设计方案等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政府资金投入和预算管理,以及对相关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拨款;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土地出让收益的10%、城市维护建设税的2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33%计提为教育资金;

(四)开发建设单位配建、新建或协议代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及违反委托合同约定缴纳的违约金;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直接捐资或捐建项目的建设资金;

(六)其他资金。

以上资金的具体使用由教育部门提出方案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批。

因其他公共建设需要征拆现有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其征拆资金统一由管辖学校的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统筹用于改善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条件。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优惠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有关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的优惠政策执行。报建审批纳入并联打包审批,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快捷办理。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统计部门负责研究人口发展战略,预测未来人口发展趋势,科学测算入学、入园人数,配合规划、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

住建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项目及学校周边的治安管理和公共秩序维护。

其他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三定方案”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充分考虑教育教学和儿童、少年使用特点,并符合下列要求: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抗震设防;规划建设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避难场所。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靠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生产活动和规划建设活动。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章  配套建设与移交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住宅区新建等,要按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12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建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25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学校的配建由市、县两级规划、教育部门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及其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

需配建教育设施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会同教育部门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等相关规定和规划条件确定的内容,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区位、红线,审查配建教育设施设计方案,并会同教育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委托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竣工资料报送、违约责任等),委托合同应当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同时公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委托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中明示其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安置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宅项目,不承担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成本,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其建设资金由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审批的施工图施工。住建部门要严格按审批后的施工图进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规划部门应按照规划条件对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范围和建筑面积进行核实;国土资源部门应对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进行核实。对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按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税费减免。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递交资料,办理转移登记、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项目达不到配建教育设施相应标准的在建、待建住宅小区,或因规划布局限制无法配建的,按平均4.0人/户测算小区人口数,入园幼儿、小学生、初中生数分别按千人指标40人、80人、40人测算所需学位数,可由开发建设单位参照已建的同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学位建造均价主动承担或分担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所需学位数的费用,所缴款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审批的建设时序、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建或未配建教育设施,或未按承诺承担、分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费用的,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或不予办理该项目其余规划、施工和商品房预售、产权等审批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举报违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行为,按工作职能由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教育等部门及时受理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处置校园校舍等资产的,由教育、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缴违法所得,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规划、住建、公安、城管等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受政府委托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土地出让合同、委托合同约定移交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住建、教育部门及时催告开发建设单位,要求其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处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教育、规划、国土资源、住建、财政、城管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定程序编制、修改、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或者未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三)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土地的;

(四)擅自将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富余教育资源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接收配建学校,未及时组织开学的;

(六)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违法建设的执法处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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