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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解析(2014年)

发表时间:2019/10/30 00:00:00  浏览次数: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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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解析(2014年)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 


税收主要是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民办学校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举办的培养人的公益性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公司等单位有着本质的区别,那么,民办学校是否需要税务登记和纳税?是否在税收政策上有别于公办学校?这些问题,需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税政策进行分析。

民办学校的税务登记 
  民办学校是否需要税务登记,要依据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律和有关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办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主要是“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同时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民办学校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的单位,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需要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据国务院的这条规定,民办学校是否需要进行税务登记,以是否发生纳税义务为前提,也即只有发生了纳税义务,才进行税务登记。鉴于民办学校是否会产生纳税义务、在哪些方面会产生纳税义务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因此,依据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民办学校是否要进行税务登记并不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该问题进一步明确。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可见,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并没有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何为“纳税义务发生”,而是直接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都应当进行税务登记。

因此,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进行税务登记。进行税务登记并不表示当然地要纳税,只有当有应税收入时,才依法纳税,税务机关才依法征税。因此,民办学校不会因为税务登记造成对自身发展的不利。

国家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将民办学校这类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划入税务登记范围,由税务征管机关监督其是否有应税收入,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 
  学校属于非营利的公益单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对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进行税务登记,一方面便于在有应税收入时纳税,另一方面也便于税务征管机关执行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对教育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中。如《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养育服务,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还有其他的行政法规也规定了对学校的税收优惠。今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从四个大的方面规定了对教育税收的优惠政策。这个通知,是对法律、法规对教育税收优惠规定的总结和细化,是当前最新、最全的专门针对教育税收的政策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规定,没有区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那么,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是否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要从教育法律的规定作进一步分析。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分为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两大类,鉴于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和奖励政策,不作为营利对待,因此,两类民办学校从本质上来讲都是非营利的教育机构,都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同时,从鼓励的价值取向来讲,国家更鼓励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发展,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可见,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地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也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由有关财税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因此,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和公办学校、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相同或者有所差别,尚不明确,取决于今后有关财税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当前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没有区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更没有在民办学校中进一步区分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特别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和其实施条例实施前,于今年2月最新颁行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也没有另外单行规定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因此,有人提出可否理解为,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当前和公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适用统一的教育税收优惠,今后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再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关于这种说法,由于没有明确的依据,同时对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不公平,因此,还需要财税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或者制定相应规定。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同时,在有应税收入时,应当按照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纳税。当民办学校对是否应当纳税发生争议,认为税务行政管理部门的征税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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