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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际教研院评比表彰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24/03/22 15:29:04  浏览次数: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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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激发湖南国际教研院(以下简称“本院”)及其行业、学科、专业领域内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推动成果产出、创新发展和典型树立,本院特制定《评比表彰管理条例》。本条例旨在明确评比表彰的范围、项目、原则及程序,确保评比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


二、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及本院《章程》,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院及其行业、学科、专业领域内的集体和个人,以及本院组织评选的著作、论文和研究(教学)成果等。


三、评比表彰对象与项目

1. 在学术研究、技术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本院及行业、学科、专业领域内的集体和个人。

2. 自愿参与本院组织评选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实践意义和创新性的著作、论文和研究(教学)成果。

3. 在推动本院事业发展、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本院理事、教职员工、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评比表彰的项目包括金鼎奖、金凤奖、银凤奖、先进集体或个人、优秀理事或员工、优秀作品或成果、少年英才杯、教育技术与语言类比赛能手等。


四、评比表彰原则

本院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评比表彰活动,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比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五、审批程序与监督检查

本院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遵守以下审批程序:

1. 开展内部评比表彰活动,应报湖南省社科联审查;

2. 开展行业性评比表彰活动,由湖南省社科联按归口分别请示湖南省委、省政府;

3. 开展全省性评比表彰活动,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并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待批准后由省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同时,本院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六、实施办法与执行机构

本院各项评比表彰实施办法由理事会秘书处拟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湖南省社科联批准,由监事会负责执行。监事会应遵循公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各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保评比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评比结果的权威性。


七、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本院理事会所有。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本条例内容,可向理事会秘书处咨询。同时,本院鼓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评比活动,共同推动本院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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